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是可以盈利吗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30日正式发文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于,应该从发之日起,也就是2016年12月30日实施。
如何界定民办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扩展资料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民办学校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摘 要:通过对国内外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办院校发展的现状,提出应根据举办者是否要求回报作为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法律界定标准,以促进民办院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营利性;非营利性 近几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民办院校分类管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但是它们很少从法律制度层面去研究怎样对民办院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界定。本文从法律视角入手,通过对国内外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现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法律界定标准,以促进民办院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国外对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界定标准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私利教育实施了分类管理。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条第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属于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营利性活动。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则是举办公益性事业的公司法人。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则可抵税。 [1] 从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主要是根据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及办学行为来进行分类的。凡是举办者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举办者不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学校,而非营利性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的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 二、国内学者关于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观点 根据什么标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这是一个难题。为此,学界有不少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王善迈根据举办者是否对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主张权利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他认为,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是办学节余和学校剩余资产的归属或者说是举办者是否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的索取权。举办者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胡卫和董圣足也持同样观点,他们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不求利润回报,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举办者不拥有学校最终所有权。[3] 赵应声、钟秉林和洪煜则把举办者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即是否营利)作为分类的唯一标准。他们认为,凡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论办学主体是谁,一律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4]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新茂根据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实,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界定为:(1)不以营利为宗旨(2)举办者不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3)终止时,归还举办者投入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教育。[5]通过对这个标准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不以营利为宗旨,意味着投资人如果只追求合理回报,或者在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内可以营利,但只要不以营利为宗旨,那么该学校就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二,举办者虽然对办学结余资产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在学校终止时,应该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还给举办者,然后剩余的资产用于发展教育。黄新茂根据是否要求所有权,又将非营利民办学校划分成两类:一类是要求所有权的,一类是不要所有权的。不求所有权的民办学校就是捐资型民办学校,要求所有权的民办学校,黄新茂称之为投资保值型。投资保值型民办学校,不仅投入的资产归属于投资者,可以继承和转让,而且还可以按照投资额与金融机构存款或贷款的乘积,从办学结余中返还给投资者。这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他们所能够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 三、我国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构思 在以上各位学者的分类管理方案中,胡卫、赵应生、钟秉林和洪煜将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院校定性为营利性学校或者准营利性学校,而徐绪卿、黄新茂等则将其定性为非营利性学校。那么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院校究竟应该如何定性为呢?这就涉及对营利的界定。有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营是谋取的意思。营利是动词,是谋求利润的意思,是以金钱、财务、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无论举办人从中取得的是合理回报,还是不合理的回报都是举办人从中获取利润的表现,都是一种营利行为。因此,他主张将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性为营利性学校。而实际上,所谓营利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如果举办人仅仅追求合理的回报,并不属于营利的范畴。因此,笔者在这里完全赞成学者黄新茂的观点,将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性为非营利性学校。 基于此,笔者对民办院校的分类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根据举办者是否要求回报,可以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投资保值型民办院校和投资保值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三种。所谓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将资产捐献给他人,由他人经营该学校,举办者不追求投资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民办院校。投资保值型民办院校,是指举办者对自己的投资追求所有权,但不要求回报的民办高校。投资保值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对自己的投资追求所有权,并且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也称投资收益型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对自己的投资不仅追求所有权,而且主张全部利润的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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